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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编辑: admin    发布日期:2024-04-17 15:19:42    浏览次数:

教培〔2002〕号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5号令)及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经校长授权,可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学校在校外进行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推动学校学术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职 责

第四条 审议学校专业(学科)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群)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等进行充分审核、评议,从学术角度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评定学校内涵建设项目。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高水平专业群、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学团队(名师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教材、综合性实训基地以及产教融合实践项目建设等作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六条 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对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作出评价,鉴定成果等级,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受理学校有关教学科研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七条 评定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专业(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等各种选拔活动中,对申请者或基层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鉴定,向有关部门推荐教育、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对学校重大项目申报及学校预决算中的教科研经费安排、分配和使用进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组织学校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加强与校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

第十条 受学校委托,完成其他涉及学术方面的事项论证。

三、委员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理解学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学校内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和教科研人员一般应占20%的比例。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第十五条 义务

1.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评议、鉴定、咨询等学术活动;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3.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任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级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在学术委员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提议、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但换届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其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按程序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等额递补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期内表现不良的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报校长批准并解除聘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科研或学术上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超过2/3以上委员同意,亦可聘请具有相应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特聘委员1-2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六、议事规程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术委员,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处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相关人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专业委员时,可请校内或校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2以上委员同意,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复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议、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供决策参考。凡属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通报;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方可公布实施。

七、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修改方案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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